三、应急状态解除后工作要求 (一)应急期间产生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联合办证系统仍自动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的综合征管系统中提取,并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人员要对应急状态期间产生的税务登记信息审核进行比对。对未在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要及时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已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再导入本部门综合征管系统,但需进行数据核对,并对差异部分做确认,然后报市级局做强制变更。 四、其它相关工作要求 (一)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应急预案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协商沟通后,两部门统一进行部署;市级以下(含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需要实施应急预案的,要在核实确定后,层层上报本部门省局,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核实后告知对方省局,由对方省局通知相应的税务机关启用应急预案。从出现应急状态到报送省局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可结合各自实际和基层需要,共同研究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联合办证系统未正式启用前,可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系统正式启用后,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要求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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