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郑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295号 2006-11-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顺利开展,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开展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暂按实耗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申报手续、流程等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电子化管理规定等另行制定。 三、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以及单耗备案手续。海关根据联网企业报送备案的资料建立电子底账,对联网企业实施电子底账管理。 四、联网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备案以后,向海关申请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附件1)。海关签章后转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联网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退(免)税管理。 五、联网企业最大周转金额、核销周期等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因故被海关注销联网资格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凭海关有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海关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对联网企业电子帐册实际出口、进口料件实际耗用及结转等情况进行监管核销。 七、联网企业应当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核销期内电子帐册进、出口情况等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八、联网企业在办理完毕电子账册每个核销周期的海关核销手续后,均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出具《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核销情况表》(附件2)。主管海关将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核销情况表》加关封后,邮寄或由联网企业转交其主管税务机关。 九、联网企业应在海关核销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及时凭《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核销情况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核销等手续。每个核销周期期满后、海关办理完毕该期核销手续前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暂不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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