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郭老师您好,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 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
问:您能举例说明有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 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
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 (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
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
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
问:关于食堂的相关费用的税务政策的把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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