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0]839号 2020-04-17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XXX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2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少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你单位2009年度取得销售海沙和河沙收入5486820元,转化为不含税收入为5327009.71元。因你单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现根据深地税发[2006]724号文,按《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对应最低核定征收率(2%)计算,查实你单位2009年度应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6540.20元,你单位在法定申报期内未申报缴纳。 (二)你单位2010年度取得销售海沙和河沙收入26170166元,转化为不含税收入为25407928.16元。因你单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现根据深地税发[2006]724号文,按《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对应最低核定征收率(2%)计算,查实你单位2010年度应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8158.58元,你单位在法定申报期内未申报缴纳。 (三)你单位2011年度取得销售海沙和河沙收入36413016.96元,转化为不含税收入为35352443.66元。因你单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现根据深地税发[2006]724号文和深地税告[2011]5号文规定,按《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对应最低核定征收率(2011年9月份之前为2%、9月份之后为1.1%)计算,查实你单位2011年度应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613015.14元,你单位在法定申报期内未申报缴纳。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追补2009年度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6540.20元、,依法加收滞纳金42243.19元。 (二)追补2010年度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8158.58元,依法加收滞纳金108745.94元。 (三)追补2011年度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13015.1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18390.4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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