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里隐蠢百万元特许权顼提税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12
摘要:2009年12月的一天,在辽宁省国税局会议室,该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奥地利某钢铁企业之间的谈判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双方谈判的焦点是一笔百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缴纳的问题。 备案合同露疑点 事情源于辽宁省鞍山市...

2009年12月的一天,在辽宁省国税局会议室,该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奥地利某钢铁企业之间的谈判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双方谈判的焦点是一笔百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缴纳的问题。

备案合同露疑点
事情源于辽宁省鞍山市。据鞍山市国税局负责人介绍,他们是在我国一家钢铁企业与奥方企业签订的备案合同中,发现奥方企业存在应缴未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疑点的。原来,在中奥双方总价款9000万元的备案合同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金额占整个合同总额的40%,甚至超过了机器设备价款。鞍山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人员根据多年的经验判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极有可能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如果有关,那么奥方企业就混淆了“技术资料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少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鞍山市国税局立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分别展开调查。奥方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备案合同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只是一笔劳务费用,与“特许权使用费”并无关联。我国钢铁企业技术部门专业人士则表示,备案合同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程序等不可见的技术文件,属于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专有技术,虽然合同中没有标明是专有技术,却收取了高额费用,这些费用并入了“与设备相关的图纸资料费”中,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相关技术的保密条款。

鞍山市国税局判断,这种针对某种技术收取高额费用,且约定了保密条款的,说明这些技术实际上己经超出了“与设备相关的图纸资料费”的范围,是一种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实质上就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于是,鞍山市国税局向奥方企业表明了征税立场,但奥方企业不认同征税。分歧主要在于合同中,一般意义上的机器设备图纸资料与专有技术文件的区分上,“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到底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双方各持己见,鞍山市国税局迅速将有关情况向辽宁省国税局进行了汇报。

多方求证积累材料
省市两级国际税务管理人员经过深入研究认定,奥方企业把含有专有技术的设计资料作为境外劳务,规避了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必须以充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将奥方企业提供的图纸资料认定为专有技术文件,明确其“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才可能将税款追缴入库。
为此,他们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人员分工,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他们登录了奥方企业的官方网站,查询到了企业大量的背景资料,掌握了该企业是国际知名的钢铁企业,其生产技术目前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在多国出售设备设计技术也存在与在我国类f以的有关情况。通过向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和国内知名钢铁设计院专家了解,对备案合同中的专有技术有了明确的理解。尤其是通过查询国际商会(JCC)拟订的具有国际权威的专有技术定义,奥方设计资料部分含有大量的软件程序,属专有技术。同时,他们还查阅了《著作权法》、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萆案》等相关法律文件,掌握了大量技术认定方面的资料。

为了将这笔税款及时征收入库,辽宁省国税局向奥方企业发出了约谈通知。2009年12月18曰,一场在省、市两级国际税收管理人员与国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商谈如约举行。

心悦诚服税款入库
谈判开始后,奥方企业对税务部门所开展的前期工作并不了解,因此首先表明不缴纳税款的态度。辽宁省国际税收管理人员不急不躁,逐一提出了国内法、国际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冶金技术专家对相关设备国际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技术资料费用中所含软件编程的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确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合同中相关项目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的意见。同时,还强调了5点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是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奥方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明确奥方企业与我国钢铁企业签订合同里的“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明确我国税务机关有权对奥地利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四是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可以明确按照属地原则,认定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负责对该奥方企业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
五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定义进一步认证,奥地利钢铁企业与鞍山某钢铁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应该对其征税。

谈判过程中,辽宁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重申,与我国境内企业有合作项目的国外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税法相关规定,按要求对应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规定,对此合同中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奥地利这家钢铁企业应缴纳预提所得税114.5万元。

在明确的法律和充足的事实面前,奥方企业代表心悦诚服地表示:“原来不知道这笔技术资料费应该缴税,中国税务官员为我们细致地分析和  讲解了相关税法知识,才知道这部分费用应该缴税。特别是,没想到你们对我公司情况了解得这么详细,对国际法和国内法掌握得这么全面,运用得这么自如,真是令人佩服,这笔税款我们确实应该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