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的一天,在辽宁省国税局会议室,该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奥地利某钢铁企业之间的谈判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双方谈判的焦点是一笔百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缴纳的问题。 备案合同露疑点 鞍山市国税局立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分别展开调查。奥方企业项目负责人认为,备案合同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只是一笔劳务费用,与“特许权使用费”并无关联。我国钢铁企业技术部门专业人士则表示,备案合同中“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程序等不可见的技术文件,属于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专有技术,虽然合同中没有标明是专有技术,却收取了高额费用,这些费用并入了“与设备相关的图纸资料费”中,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相关技术的保密条款。 鞍山市国税局判断,这种针对某种技术收取高额费用,且约定了保密条款的,说明这些技术实际上己经超出了“与设备相关的图纸资料费”的范围,是一种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实质上就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于是,鞍山市国税局向奥方企业表明了征税立场,但奥方企业不认同征税。分歧主要在于合同中,一般意义上的机器设备图纸资料与专有技术文件的区分上,“与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到底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双方各持己见,鞍山市国税局迅速将有关情况向辽宁省国税局进行了汇报。 多方求证积累材料 他们登录了奥方企业的官方网站,查询到了企业大量的背景资料,掌握了该企业是国际知名的钢铁企业,其生产技术目前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在多国出售设备设计技术也存在与在我国类f以的有关情况。通过向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和国内知名钢铁设计院专家了解,对备案合同中的专有技术有了明确的理解。尤其是通过查询国际商会(JCC)拟订的具有国际权威的专有技术定义,奥方设计资料部分含有大量的软件程序,属专有技术。同时,他们还查阅了《著作权法》、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萆案》等相关法律文件,掌握了大量技术认定方面的资料。 为了将这笔税款及时征收入库,辽宁省国税局向奥方企业发出了约谈通知。2009年12月18曰,一场在省、市两级国际税收管理人员与国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商谈如约举行。 心悦诚服税款入库 谈判过程中,辽宁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重申,与我国境内企业有合作项目的国外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税法相关规定,按要求对应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规定,对此合同中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奥地利这家钢铁企业应缴纳预提所得税114.5万元。 在明确的法律和充足的事实面前,奥方企业代表心悦诚服地表示:“原来不知道这笔技术资料费应该缴税,中国税务官员为我们细致地分析和 讲解了相关税法知识,才知道这部分费用应该缴税。特别是,没想到你们对我公司情况了解得这么详细,对国际法和国内法掌握得这么全面,运用得这么自如,真是令人佩服,这笔税款我们确实应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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