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支付的勤杂人员工资进入劳务费科目,需要取得正式的劳务费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与勤杂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的勤杂人员工资不需要出具发票,企业凭自制凭证入账即可,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若与勤杂人员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的勤杂人员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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