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申报,第三季度因为失误少申报了,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贵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三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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