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一项调整分析研究服务业务,由此业务产生的招待费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请问是否可以?如可以在“主营业务成本”列支的招待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6401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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