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09-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汇总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必然要求。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指出“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步加强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重要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优化依法治税环境的必要条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空间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加之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裁量、滥用裁量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依法治税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尤为必要。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构建惩防体系、实现源头防腐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在法定的裁量权限内,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解为相应的处罚档次,明确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从而达到规范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目的。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助于地税系统内部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从而大大降低执法标准差异,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达到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税收秩序稳定的现实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使行政处罚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减少和避免地税机关和处罚相对人的矛盾,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条款的细化、量化,能够减少权力寻租的风险,使得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能够运用既定的标准、规则进行裁量,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其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规定《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遵循的原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借鉴《行政处罚法》和各省市税务部门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的规定。(第五条) (三)关于法条适用原则。规定日常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罚、从重处罚等原则,解决基层在日常执法中法条适用问题。(第八条) (四)关于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设置。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 (五)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需经集体审议情形的认定。对简易处罚主要作出以下规定:对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拟对个体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均适用一般程序,并对应当经过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情形作出列举规定。此外,由于税收实践工作的复杂性,特别规定“案件情况特殊,需要超出《裁量基准》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 (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定集体审议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内容。尤其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设区的市地税局筛选出指导案例,建立案例指导库,指导基层执法实践。(第十六条、二十一条) (七)明确应加强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考核。明确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依法行政考核、税收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关于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采取了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七大类四十八小项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七大类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和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税款征收类。 (二)关于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基准制定原则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除部分税务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外),大部分裁量基准档次仍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具体情况、情形变化莫测,难以列举穷尽,需要规定一个幅度,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二是考虑到处罚执行方面的原因,规定一个幅度,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掌握,更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分档细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标准》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对应分为三档,即:较轻、一般、严重;对个别条款增加“轻微”、“特别严重”档次,对符合“轻微”情形的则规定“不予处罚”。 (四)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对处罚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在《裁量基准》轻微档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则不予处罚,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则不予处罚”。 (五)区分个人和单位,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裁量基准。“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六)确定裁量基准的确定,实现对纳税人实行“少罚”、“慎罚”。在部分条款中,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一般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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