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317号 2007-11-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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