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30
摘要: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317号        2007-11-30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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