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的通知 青残联字[2015]40号 2015-08-25 各区市残联、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保税港区人社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免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 2014年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保障金。 2014年10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保障金。 其他用人单位的减免,参照市残联、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全市2013年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青残联字[2013]16号)中“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缓”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审核。小型微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提交审核材料。凡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企业,开具《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见附件),同时将认定结果传送地税部门。 (三)申报。企业根据审核认定结果申报缴纳年度保障金(如全额免征则申报金额为0元)。 三、有关要求 (一)稳定残疾人就业。各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避免因政策实施造成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辞退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管理。对为达到免缴保障金目的而伪造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重新注册的企业,要追缴应缴保障金本金及滞纳金。对于未缴清免征期前保障金的企业,应缴清所欠保障金本金及滞纳金后再予免征保障金。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地税局 2015年8月25日 附件: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 经审核,你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年月日,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人,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条件,按规定免征你单位年度月至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计元,免征后年度还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审核机构盖章: ………………………………………………………………… 注: 1、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审核机构、企业各存一份。 2、2014年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保障金。 3、2014年10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保障金。 4、免征保障金按月计算。免征保障金金额=(当年度应缴保障金金额/12个月)×免征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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