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14、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5、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16、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7、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8、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9、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20、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宣布此文同时废止。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087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战士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2号) 45、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免税。 为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45号) 46、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0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47、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免税。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4号) 48、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免税。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7号) 49、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9号) 50、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免税。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116号) 51、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免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045号) 5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科学奖获奖者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9号) 53、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效薪金所得免税。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效薪金所得税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和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适当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应当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酬金、课题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42号) 5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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