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 56、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9号) 57、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8、按规定缴费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税。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59、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免税。对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60、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 61、按规定获取购房差价收益免税。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6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63、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75号) 64、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取得报酬免税。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 65、符合条件储蓄存款利息免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66、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4号) 67、2007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06号) 68、按规定取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69、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70、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 71、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 72、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 73、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免税所得。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74、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税。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75、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 76、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免税。中华环境奖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号) 二、减税 1、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此项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灾害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减税。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 2、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 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开户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对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5号) 4、个人出租房屋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5、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2006]252号) 三、税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税抵免。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境外所得税补扣。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四、免征额 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免征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免征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 4、特殊人员免征额。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5)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五、亏损结转 1、个体户亏损结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亏损结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中弥补。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六、税项扣除 1、法定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6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2000]91号)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1)成本、费用。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包括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4)工资支出。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确定。个体户业主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5)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6)开办费。纳税人从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开办费,允许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7)低值易耗品摊销。纳税人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和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8)税控收款机支出。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支出,应在2~5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9)修理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0)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11)技术开发费。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的购置,准予扣除。 (12)非常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以及汇兑损失,准予在当期扣除。 (13)无法收回的账款。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4)业务招待费。个体户按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不超过5‰以内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5‰;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及以上的,不超过3‰,准予据实扣除。 (15)摊位费和规费支出。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规定。 (16)其他费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以及共用的固定资产,由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和数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17)保险费。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费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18)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总额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9)福利性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0)个人费用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2个及以上企业的,按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1)无形资产摊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规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未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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