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7-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车辆驾驶人能够提供本人残疾证、行车证和驾驶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县(市)区级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提供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67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批复》(辽政[2014]7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意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 二、纳税人应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纳税人在每年交纳交强险之前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答:纳税人应向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资料。 四、纳税人应报送哪些申请资料? 答: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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