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与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收入对比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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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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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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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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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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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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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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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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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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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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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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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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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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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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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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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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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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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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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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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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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
非应税项目
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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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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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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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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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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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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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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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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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个人消费
职工福利 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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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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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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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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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将福利定义为职工福利,应理解为包括个人和集体两部分,按总局在线解答的提法,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不区分个人和集体。
自产用于集体福利,确认收入,来自于2010年初级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第二章例题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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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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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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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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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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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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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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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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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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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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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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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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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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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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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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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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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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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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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务与会计第十二章(8)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捐赠不应该确认收入,税代教材第六章例题处理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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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