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258号 2004-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你省张家口卷烟厂生产的"盖北戴河"(25×(64+20)硬盒翻盖)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原来的17.09元/条调整为16.24元/条。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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