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0]76号 2010-05-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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