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7号)中规定: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第58号)中提出: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出: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提出: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14.《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中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28号)提出: “各地税务机关要创新缴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提高缴费服务水平。” 16.《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规定: 4.9.2—107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5)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8.6 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 8.6.1—210 涉税中介服务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涉税中介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公开税收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受理代理等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基本规范】 “(1)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2)省、市税务机关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查询。 (3)通过纳税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便捷化政策解答等咨询服务。 (4)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了解纳税人与涉税中介机构的建议和诉求。 (5)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升级规范】 (1)为执业资质AAAA以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一对一政策解答服务,提供业务专家解答复杂问题咨询服务。 (2)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8.6.2—211 涉税中介监管 【基本规范】 “(3)县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准则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中对其开展执业监督。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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