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对四大行业问题以及主要财务问题的影响

来源:毕马威 作者:毕马威 人气: 时间:2016-03-18
摘要:背景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房地产及建筑业

房地产及建筑业很可能是此次变革中影响最为显著的行业。尤其是当下中国主要城市的房地产增长幅度已不同于5至10年前的增长情况。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尤其提到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将有利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进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然而在报告中未明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是否允许对发生的土地采购成本视同进项抵扣。但基于李克强总理的说明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

十大行业问题 – 房地产及建筑业

问题

1.从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2.转让境内或境外房地产企业的股份或其它股权性投资,是否适用增值税?

3.如何对代客户管理信托资金及代收水电等费用的代理或物业管理公司征收增值税?

4. 对于营改增前已存在的老项目或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任何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

5.是否会推迟预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确保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进项税前无需先缴纳销项税?

6. 免租期、“免费”车位及业主提供的其他优惠,是否需要作 “视同销售”处理?同样,开发商向承包商提供原材料及设备是否需要作 “视同销售”处理?

7. 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就融资成本抵扣进项税?

8. 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 对于购买房地产产生的进项税,是否有年度可抵扣金额或可抵扣百分比的限制?

10. 对于个人销售二手房(如个人间的交易),将按照房屋销售额还是收益额计算增值税?

主要财务影响 - 房地产及建筑业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房地产基金及其投资者对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持有疑问,包括是否会加重税务负担、是否会推高项目造价以及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实施前加速出售存量项目等。这些问题并没有简单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对相关财务模型进行财务影响审阅及分析。我们列出了几个关键的影响因素:

  • 现有合同的条款 –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无法转嫁增值税,并且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以较低税率(3%或5%)的营业税作为定价标准,则供应商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11%的增值税税负。

  • 交易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如果销售业务的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向该购买方或承租方转嫁增值税将相对容易。总体而言,这意味着B2B模式下的房地产交易(如商场﹑写字楼﹑工厂﹑酒店和其他形式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相比B2C或C2C模式下的住宅交易而言,受政策变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更低。

  • 土地占整个项目的价值比例 – 预计政府部门将不需要就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销项税,然而希望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时,也许可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视同进项进行抵扣,就意味着当开发商出售已完成的项目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将由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视同”进项税额决定。此外,如果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越高,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税率为17%,而建筑成本会带来11%进项税。

  • 销售模式 – 出售已完工房地产项目和出售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 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 在具体实施细则中,预期将会出台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以应对房地产开发商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而销售此类项目时却需要按照销售价格总额的1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市场上一直在讨论是否允许开发商选择5%简易征收增值税,这一点有望在实施细则发布时明确。

  • 企业运营结构 – 许多开发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运营各开发项目。如果汇总申报无法实现,意味着每一次开发新的项目时,都需要让每个特殊目的公司尽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确保可以尽早获得进项税抵扣资格。然而,直到各公司产生销项税时才能实现相关进项税额的经济效应。因为除了部分货物和服务出口外,中国并不存在进项税留抵退税机制(这与其他很多增值税国家不同)。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会产生显著并长远的影响。此外,当以特殊目的公司架构运营时,一个项目产生的进项税将不能用于抵扣另一个项目产生的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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