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

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6-05
摘要: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代理人当月佣金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时,由保险公司代征代缴增值税。代理人按规定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代理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为不影响购房者正常办理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财政票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应按照规定依据票面全额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改变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年销售额标准以上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用发票,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各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房地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企业涉税相关事项。

三、关于保险公司代理人佣金汇总开具发票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保险业务代理人,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后,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保险公司可以代代理人汇总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应签订委托代办增值税事项协议,代理人授权保险公司汇总开具发票;保险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代理人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应计缴税款的,保险公司有义务代征代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代理人当月佣金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时,由保险公司代征代缴增值税。

3.保险公司按月(季),分别汇总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清单。小规模纳税人清单应注明税务登记号(或一证一码)、负责人、代理费收入;自然人清单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可凭清单 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已代征代缴税款的应附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凭保险公司提供的清单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将加盖保险公司单位公章的清单代开发票存根联一起留存。

5.代理人按规定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代理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经纪公司发生类似税务业务比照保险业处理。

四、纳税人已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样式附后),连同缴纳税款凭证(复印件),一并向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查询人(正式干部)、科(所)长签字确认,在《申请单》上加盖地税征税专用章,并登记《已缴纳营业税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

3.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后,按照《申请单》所列内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登记《已缴纳营业税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

4.每周五,主管国税机关将当期《已缴纳营业税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处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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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填表说明:1.税务机关栏加盖县区局税务机关或税务所公章;

2.序号的编写规则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系统税票号码;

4.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5.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6.税款入库时间为征管系统入库时间;

7.每组完税凭证对应一张申请表。

8.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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