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既重申了税法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又制定了一些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措施。 重申的政策有: 1.发票集中印制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 2.规范发票开具和代开通知要求收付款方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和接受发票。 3.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4.建立有奖发票制度通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5.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通知要求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新制定的措施有: 1.联网管理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2.完善防伪措施通知要求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由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 3.合理控制售票量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可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 4.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 6.建立发票举报奖励制度 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发票举报有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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