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某企业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那么其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以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减半。 在具体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时,我们应该注意,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可能存在交叉。国发[2007]39号文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是,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按旧法享受税收优惠,新法实施后情况变化,如何处理? 我们还应当注意,原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旧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仍应按照旧税法的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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