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75号 2002-12-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结合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对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执行。2003年至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 二、为保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稳过渡,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底止,将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的办法,改为执行“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 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按照我部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四、宣传文化单位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执行的其他税收政策不变。 财政部 2002年1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