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不可忽视的“税务雷区”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时间:2024-04-23
摘要: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到4.9万亿元,同比增速为35.2%。网络主播从业人数呈现出显著增长的趋势。《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3)》中统计显示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过1.5亿个,同比增长7.1%。这些数字不仅反映了网络主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也表明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网络直播作为职业发展方向。

  但是,近几年,网络主播因为偷逃税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新闻屡屡登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从正常的逻辑来讲,偷税漏税一旦“东窗事发”后,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会“星途”、“钱途”尽毁,相对而言,“偷逃税”带来的非法收益是微不足道的。之所以还会有网络主播依然在税收上出问题,除了自身的侥幸心理之外,更多的可能是轻信了一些所谓“专业人士”给出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拟从网络直播行业的纳税主体的认定与缴税方式、涉税违法类型、税务监管的力度和方向、税务合规建设四个方面分析网络主播涉税风险的相关问题。

  1.纳税主体认定与缴税方式

  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的纳税主体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主播以个人身份进行直播带货

  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按比例与其共同分配收入,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这部分收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平台应按照20%-40%的3级预缴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直播个人应向平台提供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2)主播以MCN机构签约主播的身份进行直播带货

  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两次结算,第一次是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之间,不涉及主播纳税事项;第二次是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主播取得的收入由MCN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主播个人应向MCN机构提供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3)主播与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直播带货

  这种情况下,主播带货是其本职工作,直播账号的归属是公司,通过平台获得的收入归属于公司,主播的收入是公司支付的薪金,按照公司薪金所得类别按照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4)主播成立企业等实体进行直播带货

  这种情况下,主播以公司作为服务主体,在直播平台从事直播带货,由直播平台与公司之间结算,该环节不会涉及直播的纳税事项。后续若公司与主播之间结算,参考“主播与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直播带货”。

  2.涉税违法类型

  通过国税总局公开曝光的案例,可以看到,网络主播涉税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收入

  所谓“阴阳合同”,即是准备两份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阳合同”主要是对外,把实际金额缩小,作为缴税依据;私下再签一份“阴合同”,这份合同才是真实收入金额。例如,知名影星范冰冰的逃税案就是主要采用这种手段进行操作。

  在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财产的形式。

  (2)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

  这种手段是以工作室(主要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承接个人劳务业务,这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就转化成了企业“经营所得”。在转换收入性质的过程中,再通过多个关联企业交易,达到大幅降低税负的目的。常见行为表现为通过与平台、品牌方等主体构建虚假交易,将主播个人收入转化为工作室收入。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的税率最高为45%,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的税率最高为35%,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不能准确核算与经营相关的经营成本、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计税,主播们的个税税负通常在0.25%-3.5%之间,根据这一规定,主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确“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这个手段是一些所谓“税收筹划”机构经常推荐的“避税方法”。例如,薇娅逃税案就通过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将从直播电商中所取得的佣金、劳务费等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在虚假申报的方式下实现逃避缴税。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都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3)将个人消费性支出在关联企业违规税前列支

  这种手段是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税前列支,从而增加企业成本税前列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例如,袁冰妍偷逃税案,其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经税务机关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仍整改不彻底,最终对其本人及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增值税上也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公司与个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税务处理上是有很大差异的。

  以上三类涉税违法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以虚假方式取得发票入账

  一些网络主播旗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一些劳务性、零散性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从其他地方以其他方式取得发票入账。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接受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1万-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下行为都属于虚开普通发票: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及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发票行为。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达到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票面金额达到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发票的问题不可轻视,以免影响“星途”。

  除了以上四类常用的手段以外,个别网络主播还会通过利用他人账户收款,违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非正规支付渠道,或者设立离岸账户等方法进行偷逃税。

  3.税务监管的力度和方向

  近年来,国税总局频繁通过网络公开曝光比较典型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在2023年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饶立新指出,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火”的新兴业态,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直播类型多样、盈利模式复杂、从业人员众多、商业模式新颖等特点,加之行业税源规模迅速扩大,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丰富和强化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管理手段:

  采取全面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实行每月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于应税月度或年度申报缴纳,简化和科学统筹直播行业的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电商收入和会员增值服务收入等综合与分类缴税,以减少和防止网络直播偷逃个人所得税税额。

  加强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收风险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稽查,尤其直播平台特有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收入进行重点检查,借助税软、用友稽查软件等全面调取直播平台经营数据,以高效地核查直播平台纳税情况,并及时查补直播平台税收风险点。

  通过加大税源管理监控力度,加大对直播平台收入时点的界定和收入额的确定的监管,加强对直播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完善对直播行业各项业务的协议、合同等税收税目及相关税收政策关联性,进而逐渐堵塞了直播行业的税收管理漏洞,使直播行业实现的税收收入保持平稳增长。

  4.税务合规建设

  (1)专业税务规划:网络主播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务规划,确保收入模式和纳税申报的合法合规。

  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平台需要向相关部门报送主播的相关信息。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网络虚拟身份和主播真实身份的差异性、网站数据管理的瑕疵等方面原因,平台报送还存在很多局限性。

  另外,在收入确认方面,虽然在2022年,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现实情况是,直播行业的销售收入大多涉及多方关系,例如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及经纪公司等,资金在流动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数据注水、尾款支付率、退货率等多重问题,因此在交税环节很容易出现纰漏。网络主播开展的推广、代言等商业活动类型多样,收入模式丰富也带来了纳税申报方面的难题,进而导致纳税申报方面的纰漏,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因申报不实而面临的税务风险。

  (2)合作模式梳理:根据网络主播与公司的不同合作模式,搭建合理的运营架构,并拟定相应的合作协议。

  《意见》中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是,由于直播行业参与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在最常见的主播个人身份带货的模式下,虽然平台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是由于主播可能在多个平台注册账户进行带货等情况,平台之间信息不透明,所以存在少扣少缴的情况。另外,网络主播与机构(如MCN)之间的税务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增值税的征收、以及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方面,需要在合作之初,拟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协议,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网络主播要加强税法学习,了解自身的税务义务和权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收入和支出的透明和合规。

  随着税务监管的加强,网络主播需要更加重视税务合规问题,通过专业税务规划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网络主播作为公众人物,更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个人声誉和事业发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