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5月份发生一笔财产转让收入,导致本期会计利润较大,但此业务属于偶发性业务,且在本年度后期预计我公司将发生亏损,我们在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按照实际会计利润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但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照主管局的规定进行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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