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见时难别亦难”。“离职”是从业路上或沧桑或华丽的转身,说到好聚好散,离职补偿总多少给人一些温暖。无论被动离职,抑或自动辞去,都需要关注以下离职补偿的财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处理:此中有“深意”,应辨莫混谈 1.离职补偿属于“合理支出”。 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 2.离职补偿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以及工会经费的基数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国税函〔2009〕3号对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离职补偿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员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离职补偿金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个人所得税:反弹琵琶 优惠纳说 与企业所得税相反,离职补偿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但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 1.按“工资、薪金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限额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规定,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计算个税。 例1、因企业改制王先生被辞退,2017年5月31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个人负担缴纳的公积金及保险共3000元,王先生在该单位已工作15年,本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7444元。计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 1.计税金额=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年平均工资*3倍—公积金及保险= 300000—67444*3—3000=94668元 2.应纳税所得额=94668/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3500(固定扣除费用)=4389元 4389*10%-105=333.90元(4389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应纳税额=333.90*12年=4006.80元 会计处理:被辞或自辞,借贷都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会计处理应注意: 第一,借方一律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进行成本对象化,也不区分资本费用化,更不区分是否有选择的离职。因为辞退福利的目的不是为了换取员工过去或未来为本企业提供的服务,因此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与该员工正常在职期间的工资薪金的归属科目无关。 第二,贷方一律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从性质上说,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应当是或有事项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账务处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第三,如果辞退福利计提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属不同期间,则产生暂时性差异,应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2、接上例1。2016年6月20日,该企业与王先生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根据协议,该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将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万元。2017年5月31日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款30万。税法规定,与该项辞退福利有关的补偿款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抵扣。 2016年6月20日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30万*25%)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注:2016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增30万元。 2017年5月31日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95993.2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4006.80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注:2016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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