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评估增值调帐后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2007-02-1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荆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评估增值已调帐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在一些地方对企业的房产进行了重新评估,企业依照房产评估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科目,对此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进行房产重新评估后,其调整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评估值应视为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此复 第三只眼:小编特别提示,依据财税【2010】121号,土地使用权在并入固定资产计房产税时,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括划拨及评估增值的价值。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