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谈论的话题还是从一个小故事说起,老王是位星级宾馆的服务员,该宾馆管理十分人性化,员工的一日三餐均有宾馆免费提供,逢年过节宾馆都会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小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员工有了归属感,自然干劲十足。
但是,问题就来了,宾馆无偿给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发放的过节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有人说,这些都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都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实这只答对了一半,咱们先来看看法条是怎么说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由此可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宾馆给员工提供一日三餐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而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小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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