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6]15号 1996-02-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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