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二[1999]34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各地税分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修订]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不定期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税屋提示——“各地税分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
附录——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 你好,我们公司在和平区,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员工提供了改了业务受理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吗。 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是以什么方式。 还有和平区地税的电话 23045819 23045839 23045838 都打不通,是电话换过了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好: 根据《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的规定: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实际政策执行中不限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金税三期个税软件中的报表填写中的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里的“免税项目—其他”中填列。 您可以咨询和平地税办公室和平地税是否存在其他电话,和平地税办公室电话为23045810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答复人:天津地税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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