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分别对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政策中,实际是延续了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两大序列概念。 因此,对于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在免税应用中采用两大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对照的方法,并存在四种情形(以月为例,按季可以类推): 1.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则增值税全免。 2.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超过3万元,则原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营改增项目全额缴纳增值税。 3.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超过3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则原增值税项目全额增值税,营改增项目免征增值税。 4.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超过3万元;营改增项目销售额超过3万元,则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中的销售额口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这就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没有主动登记的,按照规定程序,经通知后逾期仍不登记的,改变征收方式,采用适用税率征收。 这里,明确销售额的口径是全部应征增值税项目,包括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这是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口径不同的。 当然,营改增已经过去很多时间了,一般纳税人登记认定的销售额口径合并了,2021年开始,如果继续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就也合并为一个口径吧!别太复杂化。 三、起征点还是免征额? 这几天针对企业所得税的28号公告,牵连出了增值税小微企业的2万到3万元的销售额区间是免征额,还是3万元是起征点说法争论。 看看政策延续: 1.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按月额起征点为2万元。 2.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没有使用起征点的概念。 3.财税〔2014〕71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财税〔2015〕96号很简单地表述为将政策延续。 5.营改增后,税总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和营改增项目销售额,并分别对照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目前在有效期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来看,月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与增值税条例细则和36号文的起征点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必须看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3万元,其基本含义与起征点相差不大,即不超过的不征;超过的全征,并不对该区间减除之后就超过部分征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免征额。在一些讲述到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中有将3万元表述为起征点的。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如果将3万元称为起征点似乎缺乏“名分”,但是从实质来说,符合基本的定义标准,属于起征点的基本框架之内,可以视为“孪生兄弟”,至少可以视为“准起征点”。说其为免征额,笔者感到不妥,属于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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