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一、会计准则与税法 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
    第一,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后者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第二,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后者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第三,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它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利息收人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公,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其他收入项目的差异
    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人收入总额。
    第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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