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8]481号 2018-1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现将该办法内容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注册品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注册品牌的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品牌分为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 实行交割注册品牌制度的期货合约,非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仓单。 实行免检注册品牌制度的期货合约,免检注册品牌的商品,在注册仓单时可以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免于质量检验。 实行交割注册品牌、免检交割品牌制度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品牌的申请、认可、暂停、取消及日常管理等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品牌注册 第四条 交割注册品牌可由交易所直接认可,或由企业申请。交易所直接认可为交割注册品牌的,无须提供申请材料。 免检注册品牌必须由企业申请。 第五条 注册品牌的生产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法人; (二)产品的品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三)信誉良好,产品市场接受度较高; (四)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产品投产达到交易所要求的年限; (七)企业上一年度开工率及产能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水平; (八)相关商品销售区域覆盖期货合约规定的主要交割区域;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规定第(六)、(七)款中的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请交割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反映申请品牌产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商标及标识所在部位; (五)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主要检验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六)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的复印件; (七)经审计的近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权威质检部门签发的最近一个月之内的、不少于三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测试报告; (九)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业务专人授权书,业务专人不得低于2位,其中1位要求为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 (十一)近三年商品出厂价格数据; (十二)由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国内五家以上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商品使用报告包括用户的企业介绍、行业地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规格、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标准等; (十三)1家以上会员单位出具的推荐书; (十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七条 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免检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最近一个月内产品的质量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三)免检注册品牌产品交割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产品流向的追溯机制,以及交割纠纷及赔偿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第六条所列(三)至(十四)项内容;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八条 由企业申请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交易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预审。 (二)预审合格后,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品的内在质量及商品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情况。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表,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三)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四)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就注册品牌商品的包装、质量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 (五)交易所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所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在收到申请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六)成为注册品牌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商品注册费与风险抵押金。 (七)与交易所签署注册品牌合作协议,注册品牌管理专人接受交易所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由交易所直接认可为交割注册品牌的认可程序: (一)由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通过查询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等方式,收集企业及商标注册等相关信息。 (二)交易所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生产企业的产能、开工率,以及问卷调查或市场抽检等情况,做出是否认可注册品牌的决定。 第十条 交易所正式发布注册品牌认可通知,发布信息包括注册品牌的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住所、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每两年对注册品牌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接受度进行市场调查,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调查结果作为确定该品牌能否继续成为注册品牌的依据。 质量检查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注册品牌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三)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四)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时,交易所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恢复其注册品牌资格。 第十四条 主动申请并取得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五)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六)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申请注册仓单的注册品牌货物来源进行核对时,注册品牌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由交易所直接认可的交割注册品牌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暂停或取消其交割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四)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注册品牌、相关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工作日内”,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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