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三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三十 原问题: 30、虚列劳务用工人数,偷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多范围广,视野的oldbug和阿毛网站的云中飞都有过经典的整理,这里就不狗尾续貂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一条很有意思。本条针对的是企业将购置的或自建的房屋出售给职工,购置的房屋就不说了哈,这里只说开发单位将自行建造开发的房屋销售给职工的情况。本条规定了,“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但是由于建造成本与市场销售价格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这个差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好像应当要交;但是按照财税[2007] 13号,好像又不用交。总之,没有规定前还清楚一些,有了规定反倒不清楚了,一头雾水。

5、有奖销售/促销
⑴ 有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⑵ 买一赠一促销
开发单位经常以买房屋送装修、买房送空调等手段进行促销,同样的,各大商场、超市、移动公司等也进行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对于这种情况,各地税务局有的套用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还有的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偶然所得去套(理论上,偶然所得几乎可以套上所有的所得,甚至包括亲友的馈赠所得)。前者明显随意扩大了有奖销售的范围,后者则扩大了偶然所得的范围。根据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对于在事先就知道结果的促销所得,应当不属于所规定的偶然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还没有相类似的文件规定。但是,没法子,税务的嘴大,目前促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主流观点,只能自己做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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