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6-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地税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和加强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充分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注意事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2.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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