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办发[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5
摘要:通办业务纸质资料上签字的办理人员应与实际办理人员、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一致;业务专用章所属税务机关应与实际办理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所属税务机关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市税办发[2021]19号      2021-3-25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南宁市关于推进政务服务全区通办实施方案》(南审批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现就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区通办范围

  按照通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指导目录(第一批)》,第一批全区通办事项为10项(详见附件1)。一体化平台全区通办事项实施清单见附件2。

  对列入稽查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D级、存在欠税以及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不提供全区通办服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费)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范围。

  二、全区通办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准备

  1.办理窗口设置

  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县、区税务局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操作细则(试行)》(详见附件3),设置通办业务办理岗、通办业务审核岗。全市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设立全区通办专窗专门处理全区通办业务。

  2.系统权限配置

  各县、区税务局应及时为全区通办业务办理岗、业务审核岗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增加“全区通办岗”权限,提升相关受理职能。

  3.排队叫号设置

  全市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增设“全区通办”取号模块,由“全区通办专窗”叫号办理。同时,各办税服务厅应增加预约业务设置,以便全区通办纳税人享有预约办税的权益。

  4.开展业务培训

  各县、区税务局要加强对导税人员、特服号团队、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窗口人员等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全区通办事项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内容的培训。

  5.明确岗责和工作衔接

  明确导税人员、特服号团队、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窗口人员等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岗责及工作衔接,确保到厅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纳税人有人辅导,有人办理。

  (二)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全区通办业务时,应首先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等自助渠道办理,但不得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理业务的方式。

  (三)工作职责

  1.导税人员

  (1)咨询导税。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应准确掌握全区通办事项清单和操作流程等基本内容,并在日常咨询答复中优先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自行办理。当线上办税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业务无法办理时,导税人员应带领纳税人至“全区通办专窗”免排队办理。

  (2)办税引导。对于确需人工办理或纳税人要求人工办理的业务,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应协助纳税人排队取号或将纳税人带领至“全区通办专窗”办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所需资料。

  2.特服号团队人员

  特服号团队人员应准确掌握全区通办事项清单和操作流程等基本内容,并在日常咨询答复中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自行办理涉税事项。

  3.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人员

  (1)线上业务受理。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人员应随时关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办税功能模块,及时受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涉税事项办理申请,并按照“受理为原则、退件为例外”的要求,通过主动沟通、精准辅导等指导纳税人成功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提高线上办理率。杜绝随意退回业务申请、退回时不列原因、原因列举不明、未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错误引导的行为,并做好业务退回台帐。

  (2)线上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人员应第一时间受理并办理纳税人通过信息化办税渠道发起的涉税业务申请。即时办结类的涉税事项,原则上纳税人于工作日上班时间提交的申请,应当日办结。

  4.人工服务人员

  (1)业务办理。通办业务办理岗负责全区通办业务的受理、办理、资料归档和资料传递,包括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业务是否符合通办范围、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不属于全区通办业务范围的,应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对符合全区通办条件、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按规定时限办结,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并根据纳税人要求提供容缺办理服务。

  (2)业务办结。全区通办业务纸质资料中需要签章的,由办理税务机关通办业务办理岗人员签字并加盖办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通办业务纸质资料上签字的办理人员应与实际办理人员、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一致;业务专用章所属税务机关应与实际办理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所属税务机关一致。业务办结后,通办窗人员应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打印相关文书。

  (3)通办业务审核岗负责对本单位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防范通办权限冒用、乱用风险,重点审核纳税人业务办理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办理岗办理通办业务流程是否规范;依据现行制度规范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通办资料存档规则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由办理税务机关负责收集归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托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信息开展后续管理,确需调阅的应主动联系办理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可通过FTP传递电子档案或邮寄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

  (五)办件量统计

  按照方案,2021年6月20日、12月10日前报送全区通办办件量统计表给各级行政审批局。其中,1-8项由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统一取数另行下发,9-10项互联网咨询、面对面咨询数据由各县、区税务局自行做好数据记录和统计,分别于6月10日、11月30日前报送至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报送路径为FTP://机关科室/09纳税服务科/业务组/全区通办/办件量统计。

  (六)注意事项

  1.提升办理效率。电子税务局业务受理团队和办税服务厅人工办理人员应按照《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和《窗口人员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并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系统操作错误。

  2.主管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存在异议的,应在事中事后管理中加强核查、监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向纳税人告知调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区通办”工作,做好内部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明晰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提升工作效率。

  (二)加强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

  各县、区税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辅导“全区通办”业务,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向纳税人公布《全区通办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提升纳税人认知度。

  (三)认真总结,做好问题收集反馈

  各县、区税务局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全面反映好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落实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反映。报送路径为FTP://机关科室/09纳税服务科/业务组/全区通办/意见问题反馈。

  附件:

  1.南宁市税务系统政务服务全区通办事项目录、实施清单“八统一”、操作流程“三合一”汇总表

  2.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税务系统全区通办事项实施清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操作细则(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5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操作细则

  为全面规范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实施,建立税务机关岗责分明、流程清晰、风险可控、便于操作的全区通办工作机制,指导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全区通办工作设置三个岗位:通办业务办理岗、通办业务审核岗、通办业务监控岗。

  第二条 通办业务办理岗负责全区通办涉税业务的受理、办理、资料归档和资料传递。具体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业务是否符合通办范围。

  (二)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条 通办业务审核岗负责对本单位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防范通办权限冒用、乱用风险,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业务办理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

  (二)办理岗办理通办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三)依据现行制度规范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通办业务审核岗设置在县(区)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第五条 通办业务监控岗负责通过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所辖纳税人已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进行分析监控,协调解决跨市异地办理的通办业务问题。

  第六条 通办业务监控岗设在市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第七条 对列入稽查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D级、存在欠税以及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不提供全区通办服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范围。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通办业务办理岗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异地办理涉税(费)业务申请后,对符合全区通办条件、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按规定时限办结。不属于全区通办业务范围的,应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全区通办涉税(费)业务纸质资料中需要签章的,由办理税务机关通办业务办理岗人员签字并加盖办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通办业务纸质资料上签字的办理人员应与实际办理人员、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一致;业务专用章所属税务机关应与实际办理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人员所属税务机关一致。

  第十二条 办理税务机关审核岗应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对于办理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通知办理岗按规定改正。

  (二)对于通办业务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及时通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于存在滥用职权、为税不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人员,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由办理税务机关负责收集归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托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信息开展后续管理,切需调阅或备存档案的应主动联系办理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可通过FTP传递电子档案或邮寄复印件至主管税务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存在异议的,应在事中事后管理中加强核查、监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向纳税人告知调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全区通办业务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本规范规定流程办理。对拒绝为纳税人办理正常通办业务、违反规定岗责流程办理通办业务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通办业务审核岗应按月抽查一定比例本税务机关办理的全区异地通办业务,其中涉及现金征收税费、作废代开发票、免税代开发票、代开红字发票的应逐笔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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