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0]3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31
摘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效能建设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0]312号      2010-12-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作为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裁量权过大,也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部署,从2011年起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当的处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福州法制办意见],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依据《法治政府意见》]。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行使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效率。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下称适用规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行政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一)制定适用规则的基本要求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

  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对于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适用规则要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定裁量基准的基本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适用规则,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执行的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探索运用数学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等方法有效结合进行。

  制定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制定行政许可类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对行政许可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种类的裁量基准,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

  (三)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漳州法制办意见]。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完善告知、说明理由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告知的主要内容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措施。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理。

  (三)完善回避和听证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决定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建立和完善时限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当通过制定裁量基准予以明确。因怠于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执法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的重大或者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发布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供参照。

  (七)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福州法制办意见]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程序,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投诉渠道。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合理性审查的力度。加强对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三)定期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切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充分发挥专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效能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服从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他们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六、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裁量权

  (一)各地、各部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合理设定并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三)各地、各部门[漳州法制办意见]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公仆观和服务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效能建设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已经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按照本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