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国税函[2007]98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免税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2
摘要:农电管理部门应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费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免税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函[2007]98号         2007-05-2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等文件下发后,由于我市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具体免税标准和农村区域范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不同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市局特就此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我市管辖范围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免税销售额的范围为农村居民照明用电(不含市、县城区)、农田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三项之抄表用电数。

  二、确定我市管辖范围内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免税销售额的标准为不超过0.18元/千瓦时。

  三、农电管理部门应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费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对前期各农电管理部门计提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特别异常的应开展纳税评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2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