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3]4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4
摘要: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者销货退回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在国税局退还或者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时,地税局应按照规定退还已代征的税费,或者委托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应征收的税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3]46号        2013-06-04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经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协商,决定由地税局委托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国税局代征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

  二、业务流程

  依托国地税共享平台完成委托代征工作。

  (一)县(市、区)国税局通过共享平台国税端录入代开发票相关信息、开具完税凭证和发票,并向地税局实时传递全部代征信息。代征地税税费时,应使用地税税收票证。

  (二)共享平台地税端接收代征信息后,将缴税明细信息自动写入综合征管系统,一并进行税收核算。

  (三)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者销货退回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在国税局退还或者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时,地税局应按照规定退还已代征的税费,或者委托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应征收的税费。

  三、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1日—;6月30日)

  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分别在国地税共享平台中完成增加代征税费功能和测试工作,并以市(州)局为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联合对外发布委托代征公告。

  (二)试点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

  1.在吉林市城区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2.非试点县(市、区)国税局对代征税费的税率、预算科目编码、税款入库级次、收款国库等信息进行初始化设置。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此项代征工作是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部门合作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共同负责代征工作的管理和政策业务指导、代征软件的维护;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代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要成立联合工作组,确定代征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工作机制,做好具体代征工作。

  (二)做好代征税款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凡是国税局代征的税款,应由代征机关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核算。各地要加强代征工作的税收票证管理,做好领发、结报、缴销等环节部门配合工作。

  (三)明确工作经费补偿事宜。代征工作增加了国税局的设备和人力支出,县(市、区)地税局要协调当地政府给予国税局一定的代征工作经费。

  (四)明确问题解决机制。各地要建立代征工作问题反馈及解决机制,保证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复杂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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