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8]14号 2008-0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自去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局都重视了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宣传、培训、受理、交接程序、工作流程、档案资料保管等各环节上进行保密信息管理的教育,制定了相关制度,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了纳税人基本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今年各市局要进一步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抓好抓实,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通知的要求办事,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二、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内容,认真做好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各市局要结合实际,针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工作岗位和各个工作环节,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在受理、统计、分析、保存、归档、查询等环节,建立登记签字和交接手续,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万无一失。 三、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正面典型时,要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时,要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对未依法为纳税人申报信息保密、造成相关信息泄露或丢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地税局在今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根据省局下达的指标,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今年自行纳税申报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在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上有新的增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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