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8]154号 1998-03-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税函[1998]102号文件所述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的有关征税及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比照京国税一[1997]67号文件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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