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5]20号 1995-05-2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供电环节预征率7%”废止。
为使电力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分配更趋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0号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和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度4元调整为每千度5元, 二、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及时对4月份的预征税款进行清理补缴,以利于省电力公司全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按季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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