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122号 1997-03-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199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可以在万元以下。京国税[1996]18号《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各区县局应从严管理专用发票,对经营规模小,纳税状况不稳定的一般纳税人仍应只供给其千元版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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