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75号 2008-10-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2008年度已按3.3%预征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退(抵)方法、程序另行发文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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