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发[1998]176号 1998-06-0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与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国税等部门密切配合,与今年的税务登记验证和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涉及到的表、证、单、书、在省局没有统一规范前,暂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设计制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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