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66号 2003-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舟普地税征[2003]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计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抄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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