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进发[1996]12号 1996-08-2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要认真坚持函调制度,对总局明确规定从敏感地区收购、敏感口岸报关的货物和具备骗税特征的业务,必须坚持对每批货源进行函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回函之前,不得办理退税。 2.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推广和实施进程。按照总局要求,外贸出口企业1996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必须经过电子计算机录入、审核。人工审核的,不能办理退税。因此,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实施进程是今后办理退税的前提。希望各市国税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把工作做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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