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90号 2000-05-2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字[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在印制时除采用总局制定的防伪措施外,同时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并使用异型码印制发票号码。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出售定额发票时,每本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4.00元。 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定额发票自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定期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辖区的代理售票点(名单附后)进行一次检查,缴销其使用的其他票据。对没有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附件:各代理售票点名单(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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