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6号 1996-05-0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征管范围调整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规走进行管理。 二、征管范围调整后,凡移交给地税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和发放。发票式样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关于交通运输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明确规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发放暂且维护现状,但对其领购手续和填开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关于涉外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是否套印外文问题,暂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级地税局要主动与国税局协商,认真做好发票管理的交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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