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9
摘要:征管范围调整后,凡移交给地税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和发放。发票式样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6号           1996-05-0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征管范围调整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规走进行管理。

  二、征管范围调整后,凡移交给地税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和发放。发票式样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关于交通运输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明确规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发放暂且维护现状,但对其领购手续和填开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关于涉外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是否套印外文问题,暂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级地税局要主动与国税局协商,认真做好发票管理的交接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0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