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鲁财税字2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07-25
摘要: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鲁财税字22号          1986-7-25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问题。商业批发部门只对我省无证商贩进货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建设银行和交通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不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其所在地缴纳。

  三、无证个体工商业户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税务部门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业务费支出,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五、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税收计会统事项,由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山东省财政厅

1986年7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